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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关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auto58.com】-新能源车专业发布平台 刷新日期:2024-11-22 08:57:13 查看次数:14257
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首次公开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将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

江苏省司法厅发布关于《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首次公开电动自行车相关管理办法,将对生产企业、经销商和消费者产生重大影响。


生产企业层面:
1、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生产、销售或者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导致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由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经营性的拼装、加装、改装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销商层面:
1、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因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法登记上牌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退货或者换货义务,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经销商提供虚假材料,为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代办注册登记的,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禁非法拆解、改装和维修充电器、锂离子电池或者从事经营性的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和利用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


消费者层面:
1、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一年的应当报废;
2、电动自行车实行免费注册登记上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2019年4月15日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不超过五年;
3、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4、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在本省使用的,应当取得本省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临时过境的电动自行车除外;
5、以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指出鼓励单位或个人参与电动自行车管理志愿服务,举报违法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电动自行车等行为,可见执法人员对从严监管电动车行业的决心!

目前江苏的电动车保有量近4000万,该条例正式实施后,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层面将迎来新一轮大洗牌,消费者骑车上路也将受到严格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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