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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回收废电瓶,被法院判刑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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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一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被告人宋某、庄某、丁某、甄某违法提供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宋某未经许可在明知亓某(已判刑)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铅蓄电池856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869.83万元。宋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未经许可在明知亓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铅蓄电池171.2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240.32万元。庄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甄某在明知亓某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亓某提供废铅蓄电池197吨,用来炼制铅锭,涉案金额211.06万元。丁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甄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悉,亓某将收购的废铅蓄电池暂存某村庄院内,并雇人拆解用于炼制铅锭,该院内周围土壤铅、镉含量严重超标,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本案件再次给广大电池及电动车经销商敲响了警钟,也再次告诫同行以后出售废电瓶一定要选择有正规回收资质的企业合作,不要盲目抛售。

另外,最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将会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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